《立法法》颁布15年后,迎来了首次大修。在这次修改中,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对媒体表示,如果《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我国将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财税法专家认为,这标志着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是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而且指明了未来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有望2020年前落实税收法定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对媒体表示,如果《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傅莹还表示,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标志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是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改革开放初期,当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作出了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全国人大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就成了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一些“暂行条例”甚至一“暂”就是20多年。
刘剑文认为, 当时这种授权方式推进了税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这种授权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曾撰文指出,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出台后,第一次对授权立法进行了规范。该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施正文教授认为,按照《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1985年的授权立法决定带有相当程度的“空白授权”性质,在很多方面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按照法治的基本原理,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应当在符合《立法法》要求的前提下,适用1985年的授权决定。
为此,财税法专家曾多次呼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
2013年2月25日,本报刊发了《国务院设税权废止动议》的报道,形成中国超过10万亿财政收入的基本税收制度,却仅有3项税种于法有据,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3年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联名31位人大代表提出征税权应收归全国人大,实行税收法定的原则。
首次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社会各界对于税收法定的强烈呼声, 引起了最高层领导的关注。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其中的第九项明确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