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对被“网课爆破”的女教师之死负责?

文/汉卿
10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三中历史教师刘某某被发现死在家中。她的病历上写着:猝死。
11月2日凌晨,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是刘老师的女儿,刘老师自10月初至死亡前,给学生上网课时多次遭到网暴。其母亲在上课期间,一些身份不明的人反复进入课程会议,过程中不断播放吵闹音乐,并对老师爆粗口、说脏话。
11月2日,负责处理此事的专班负责人介绍,刘某某猝死和遭遇网暴是否有关联暂无法确定,但黑客入侵网课直播间施暴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尽管不能确定刘老师的死与网暴是否有关,但对其进行谩骂、羞辱者的身份是确定的:他们就是毫无道德意识与法律敬畏感的“网课爆破者”。这一群无聊卑鄙之徒,从开麦说话、播放歌曲、刷屏霸屏,到直播淫秽视频、辱骂师生,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的一大公害,到了该清理的时刻了!
刘老师的死,或许只是一个极端个案,但“网络爆破”造成的伤害,却已是非常普遍。在互联网上检索便可发现,这种现象的存在已不是一天两天,在中小学网课渐成日常的这些日子来,他们已经制造了不少事端。作为一种新颖的、充满恶趣味的网络现象,对不少老师、学生来说都比较陌生,遇到这种攻击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而只能任凭这样一群暴徒在网络课堂肆意捣乱施暴。
不要以为这些“网课爆破”分子只是为了找乐子,释放恶趣味,很多时候,这种行为都是有组织的,甚至组建了社交群组,四处接活。比如,一个班级中,如果某个同学对老师或者其他同学不爽,就可以花钱雇佣这些人,到网络课堂进行施暴,干扰课堂秩序。所以,所谓“网络爆破”,可以理解为一种全新的网络灰黑产,必须进行严肃打击。
或许这些网络施暴者自己也认为,这是一种网络新“玩法”,不会有人盯上他们,所以也就没有任何顾忌,在网络课堂上“攻城略地”。但实质上,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一目了然。
首先,在公共网络空间“挑事儿”,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网络公共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所以,种种网络爆破行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必须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其次,有些网络爆破行为还是黑客所为,他们利用某种技术手段,侵入到网络课堂,这也涉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样不能轻纵。
网络扩展了人们的行动空间,但也在无形中放大了安全风险。由疫情催生的网课出现了新的“灾害”,这是谁也不曾想到的。网络爆破相对来说是一种新事物,但不能因其新,监督与制约机制就天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刘老师的死,应该唤醒相关主体的监督触角了。
网络直播平台负有主体责任,这是写进《网络安全法》的内容。所以,对于网络爆破,平台必须有所作为。爆破者的入侵,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但这不意味着平台没法进行应对。比如,可以通过设置人员认证或者人脸识别的模式,对听课人员进行甄别;还要设置便捷的技术手段,对入侵者进行一键清除。
监管部门也要主动作为。法律部门责无旁贷,一旦接到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反应,与平台、学校联动,打击清理非法干扰教学秩序的行为;同时,网络安全与教育部门也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一旦发现这类组织有任何风吹草动,就要及时掐灭,从根惩处。
谁该对女教师之死负责?原因或许很复杂,但显然,有关部门、机构必须担起责任,不能再让下一个“刘老师”遭此厄运。
作者系时事评论员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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