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还有多远?

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引发社会关注。据报道,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当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
法律专家唐兴华坦言,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看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和解。在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主导,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并达成相关约定。作为监督,法院根据债务的履行情况对债务人采取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指出,配套制度与社会习惯等都需更新才能保证对未来《个人破产法》的真正落实。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还有多远呢?还有什么难题需要解决?我们邀请知名财经作家、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经营网特约财经评论员莫开伟解读下。
以下是正文: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这则消息的最大示范意义在于打破了个人破产禁区,敢于吃螃蟹,无疑犹如在我国平静的经济生活中一石激起千层浪,荡起阵阵涟漪,引发社会广泛反响。于此之时,也更唤醒了相关人士对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期待。
为何民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有热情?
个体经济行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细胞,没有单个丰富的个体经济活动,社会总体经济便不复存在,至少这种经济活动将是病态的、不健康的。目前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完善与深入,个体经济活动将更加成为我国经济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影响并改变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进展与走势。从当前现实看,有四个方面原因迫切要求我国出台并实施个人破产法。
一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离不开个人破产法的弥补。
目前我国只有2007年6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这部破产法没有涉及到个人破产,这使得我国破产法很不完善;尤其个人经济活动与企业经济活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仅有企业破产法还不足以解决经济领域的所有问题,而且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尚处空白,实质上也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正常履行。
因此,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体系,需要制订并出台《个人破产法》,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更加完善和扎实,不断提升我国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
二是保护正当经营失败者,激励更多个体创业者的斗志需要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个人破产法主要实施对象应是因客观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经营失败导致债务不能按时偿还的创业者,不包括那些非正当经营或主观故意而为者。
在当前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及政策变化,导致经济活动失败的几率也大大提高;而为了不让那些正当经营者被经济失败的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需给他们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这需要我国法律制度有所作为。
三是化解债务纠纷,确保社会正常信用秩序和经济秩序也离不开个人破产法。
我国每年因个人不能偿还的债务纠纷高达数千万起,由此引发的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也多达数十万起。这些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不仅影响了本身债务的顺利清偿,加大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及经济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生态,对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一切亟须个人破产法出台来缓释。
四是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深入与健康,离不开个人破产法的呵护。
目前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有经济合同法、金融法律、企业破产法等等,但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有益补充,还算不上完善的经济法律规范,也必然会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也不能完全有效发挥经济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作用。由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必须要有完全的经济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才能起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可见,当前制订并颁布个人破产法,是历史赋予这个时代的重要使命,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面世,不仅不能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更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到来。由此,无论从哪方面考虑,个人破产法的面世已成当务之急,处于刻不容缓的历史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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