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众“行贿人被轻罚”的普遍“观感”,我国正从法律上作出调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被认为加重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司法界人士对此持谨慎乐观态度,认为高调立法的同时,尚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源头的防范、完善制度、转变观念,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头并举综合治理。
两处修改
“在我们国家,行贿具有被动的因素,实际上行贿人受到惩处的并不多。多半成为污点证人,受到从轻发落,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表示。
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刑九”,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做了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对行贿罪增加了规定罚金刑;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刑九”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前为行贿人提供从宽待遇,并非宽大无边。”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刑九”严格了对行贿人从宽的要求,是因为实际司法过程当中对于很多行贿人实行了“宽大无边”的政策,受贿人锒铛入狱,但行贿人没有受到任何追究,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阮齐林表示,“刑九”增加了罚金刑是考虑行贿大多是追求经济利益,所以对于这样的动机做一个反射性的反应,从经济上来打击经济犯罪;第二对行贿人从宽处理有所收缩,对行贿采取比较严厉的惩治态度。
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风险防控中心主任宋晓江认为,增设罚金刑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财产刑,与自由刑实现了很好的互补,从而可以达到更好的刑罚效果。同时,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是出于刑事侦查及侧重打击受贿犯罪等因素考虑。
但也有人担忧,实践中会不会出现背离立法初衷的情况,比如罚金刑被用作以罚代刑。因为一旦规定罚金刑以后,对行贿人的刑罚种类更加多元,罚金可能成为实际使用率最高的刑种,自由刑适用的可能会更少。
宋晓江认为,刑罚规定的是“并处罚金”而非“并处或单处罚金”,只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不可能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
“此前《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刑九”规定‘进一步严格对从宽处罚的条件’,并不是取消从宽,而是对条件做了限定。”彭新林表示,免于处罚仅限于两种情况,其一“犯罪较轻、对检举揭发犯罪起关键作用的”,其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增设“新罪”
“‘刑九’在行贿受贿上都加大了对贪腐问题的惩治力度,这两处修改应有较为系统详细的司法解释。”宋晓江表示,相信最高法和最高检已经着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很快可以出台。
“以前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是5000元,新的司法解释可能要提高这个标准,受贿罪标准提高,行贿罪标准也应该相应提高才能匹配。因为社会危害性起了变化。”彭新林表示,应该会有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刑九”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